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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離婚原因

 

日常生活中聽到的離婚原因很多,例如感情轉淡、性格不合等等,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法庭又會否接納林林總總的離婚原因呢?原來根據現行法例,離婚的原因只有一個,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程度。

 

說起來可能有點空泛,究竟怎樣才能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程度」呢?根據現行法例,夫妻其中一方向法庭申請離婚時,可以引用下列其中一點來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程度」:-

 

(1)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2)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3)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4)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或

 

(5)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因此,簡單一句性格不合或感情轉淡,並不足以構成離婚的理由。

 

 

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

 

在離婚申請中,家庭子女的安排是法庭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其中包括子女管養權及子女探視權的問題。

 

在法律上,「子女」的定義除了指夫妻二人的婚生子女外,亦包括夫妻雙方視為家庭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及領養子女。法庭有權在離婚申請中對所有十八歲以下的家庭子女作出其管養權及探視權的判決。

 

在辦理離婚申請時,若雙方已就子女的管養權達成協議,法庭一般會按該協議作出判決。然而,若雙方未就子女的管養權達成共識,或法庭不滿意雙方就子女的居住、教育或財政等方面作出的安排,法庭將參考社工的調查報告再作判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 (例如虐兒),法庭亦可能在判決時考慮其他專家如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的意見。

 

除了子女管養權之外,法庭亦會作出子女探視權的安排。法庭的立場是希望子女不會因父母離異而被剝奪與其中一方相處或見面的機會,因此,法庭會容許沒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與子女定期會面。在某些特殊的個案,法庭或會下令會面在社工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總括來說,法庭希望將父母離異對子女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因此,子女的安排在離婚申請中可算是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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